Article 3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苏州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七)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八)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九)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十)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

(十五)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六)市、县级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