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Promulgated
June 20, 2018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
Articles
1 articl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8年3月2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Article 5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