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经确诊有《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