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云南省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利用制作、发放《云南省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六)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云南省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七)擅自更改《云南省居住证》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