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公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