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湖区保护工作,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湖区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务、农业、林业、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湖区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湖区保护工作,落实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和保护。

鼓励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白龙湖、亭子湖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