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向湖区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