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湖区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桩,设立醒目的保护标识,公告管理制度。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