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职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二)对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选民有权依法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案;
(三)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五)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六)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七)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被罢免代表的问题核实后,提交原选区选民决定罢免。罢免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