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协助或者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有权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有关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有权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