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