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依法行政和重大决策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方面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