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或者预留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有下列情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一)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和日照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环保和环境照明等要求,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