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如有一个及以上申办人主动提出采取招拍挂方式供给土地的,可以按招拍挂方式供地。
营利性民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同一举办者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分为两个学校独立开办,二者应当互为独立的法人,财务独立核算,根据不同性质单独供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为教育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