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师生身心健康。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新建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六)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和教学秩序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