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以其价值八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以其价值五倍以上至七倍以下的罚款;砍伐三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以其价值二倍以上至四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