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负荷使用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标识;

(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物品;

(六)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