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