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18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8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7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采集、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
(三)就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登记凭证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
(一)合法稳定就业,即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即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者连续租住、借住、寄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
(三)连续就读,即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已连续就读的。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更正;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四)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证件载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更正;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功能中止期间不计入居住时间,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接受学前教育;
(二)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接受特殊困难救助;
(四)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和技能水平、就业及参加社保情况,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基础分指标,并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设置个人信用、荣誉奖项、社会服务等加分、减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居住证签注提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