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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