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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