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营业性地下场所内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内或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动用明火的;

(三)维修的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有关标准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

(五)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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