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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