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