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以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