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

(三)消防系统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供电设施故障,但是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施维修、养护的除外;

(九)二次供水设备运行中断,但是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十)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之日起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应急维修工程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限期完成;逾期未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进行,所需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