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