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拒不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拒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物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