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止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五)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收支账目明细情况;
(六)房屋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七)其他与业主利益相关的事项。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