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交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