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监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使用;

(七)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宣传活动;

(八)定期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工商、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