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距离莫土司衙署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莫土司衙署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危及莫土司衙署安全,破坏莫土司衙署历史风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