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忻城土司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申报工作。
对新发现的忻城土司不可移动文物,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土司研究、文物鉴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市人民政府、忻城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忻城县人民政府申报为更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参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