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意见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