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林业绿化、环境保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