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