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云南省的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