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规定,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