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保护文物的建设工程;
(二)新设、改造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管线;
(三)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