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