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