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