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告以及其他与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