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赡养扶养关系的成年人,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免费临时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护场所。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庇护、救助受害妇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