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三)在法定权限内科学合理地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