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2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Article 11Amended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