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