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及举行听证会、论证会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提案人未按照计划提出法规议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