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湖泊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过量和不当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划定禁养区和可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可养区内,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及时清运和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湖泊水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