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